黑龙江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在省交通厅2月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围绕农村公路,从政府职责、质量监管、养护体制、路政管理和筹资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说明。《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解决我省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有效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据悉,截至2010年末,我省共建成农村公路13.8万公里。仅“十一五”就建成农村公路97823公里,超预期目标近2倍。在公路事业进入“后建设”及“建设后”时期,保护好公路建设成果,实现养护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成为我省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条例》的出台正适应了这一客观要求。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所属交通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确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具体管理措施,要求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善了农村公路建设的制度,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业务。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招标、监理、施工审批、验收等各个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还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