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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开始实施
2011-03-02 10:48:3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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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日讯 1日,《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开始施行(简称《条例》)。《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等方面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条例》在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学生被体罚学校将担责、教职工患精神疾病应调离岗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教育部门表示,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打造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规定,学校不得有以下6种行为: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出租校园内场地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或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在学校区域内开办食杂店。同时,《条例》对教职员工作也出了规定,如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及时将患病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离岗治疗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据介绍,《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还应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地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配备保安员。中小学校应在重点场所安装自动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同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将新生的安全教育纳入一年级的必选课。中小学校应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知识纳入日常考试内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自行在外租住房屋。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区域内、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不得在学校周边30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或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