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8日讯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日前发布实施,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原则上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按项目规划配建的方式。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五件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
据介绍,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暂实行划拨供应。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相应投入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由政府按规定成本价格回购。成本价格由国土部门委托估价评估机构评估,由住房保障、物价、国土、建设、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年度予以公布。回购资金由市财政投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预拨,并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建设单位拨付情况,待公共租赁住房交付时进行结算。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项目整体规划统筹一致,布局合理、小型适用,须按规定标准配备基本生活设施。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