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5日讯 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0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10大经典案例。消协负责人提示,以此为警示,安全健康消费,有理有据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食物过敏损健康据理力争获赔偿
2010年11月,庆安县庆安镇李某在城内某超市购买了1公斤鲅鱼,食后呕吐,身上、脸上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红包。到医院诊断为食物过敏性中毒引起,李某认定是吃鲅鱼所致,遂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给个说法。负责人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因为食用鲅鱼引起的为由,拒绝赔偿。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在吃鲅鱼当天,李某及家人并没有吃过其它易引起过敏的食物,所以认定为食用鲅鱼引起。经多次调解,超市负责人同意一次性赔偿2100元。
二、美容不成反受伤依法维权获赔偿
2010年4月17日,北林区关女士在市区某美容院做了双眼皮、文唇手术。手术几天后出现了红肿、疼痛等过敏症状,找到美容院要求赔偿。美容院认为是个人体质问题,与美容无关。关女士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要求赔偿未果,到消协投诉。
北林区消协认为,美容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对消费者出现的过敏现象应进行治疗和赔偿。经多次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2000元。
三、黑心商贩售假种消协消保联手清
2010年1月17日,兰西县北安乡农民刘某等4人来到县消协投诉并举报本乡兰家窝堡村村民陈某出售假种子。调查得知,刘某等人购买的90袋“冀玉988”玉米种子无包衣,他们到陈某处要求退货。陈某说种子是别人的,他只负责代销,不能退货。
经查明,种子是徐某的。厂家声明“冀玉988”种子全有包衣,并没有出售过没有包衣的种子。工作人员认定徐某、陈某出售的种子是假种子。工作人员对徐某、陈某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退还刘某等人货款7200元;假种子全部没收并销毁。
四、车在“三包”期出故障经销商维修且无偿
2010年3月24日,青冈县中和镇庞先生在安达市北四道街某农机公司购买农用四轮车一辆,价值2.7万元,使用到5月1日,发现车后桥内齿轮损坏。庞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其承担“三包”责任,但经销商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5月6日,安达市消协接受投诉后当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经销商:车在“三包”期内发生故障,应负责任,并于7日安排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销商为庞先生的农用四轮车无偿维修。
五、瓶盖中奖不兑现“再来一瓶”也挺难
2010年3月1日,肇东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市内某商业网点购买的某品牌瓶装饮料中奖后不能兑奖。
据消费者反映,店内海报和瓶体商标处均注明:厂家促销活动日期截至3月16日结束,但很多网点从3月1日起就不能兑奖了。消协认为,这是一起具有普遍性的投诉,商家没有任何理由不兑现奖品。工作人员走访了几个网点,认为厂家单方面停止促销活动是违法的,属于合同违约。工作人员多次与生产厂家联系,指出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立即履行其有关承诺。第二天,厂家派人全部兑换“再来一瓶”。
六、就餐被烫伤 权益受保障
2010年8月1日,张先生一家在青冈县某饭店就餐,服务员上菜时将锅包肉汤汁洒在他6岁儿子的胳膊上,顿时红肿起泡,孩子疼得撕心裂肺,家人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就治。张先生要求饭店赔偿医药费800元。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投诉到县消协。
消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认为饭店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应给予赔偿。经调解,饭店老板同意一次性赔偿500元医疗费及护理费。
七、卖猪肉多收款消协出面来维权
2010年5月15日,海伦市尹某在市内某超市购买了猪前槽肉1.631公斤,标价每公斤11.8元,尹某应付19.07元,但超市按照猪精排的价格收取了35.9元。尹某发现后找超市负责人理论,但他说每天这么多顾客难免出错,是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想把差价返还就行了。尹某非常气愤,认为超市的这种做法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让人无法理解。双方协商无果,尹某投诉到消协。
消协找到了当时接待尹某的超市工作人员徐某,承认确有此事,属于售货员粗心造成。徐某当场向尹某赔礼道歉,并赔偿200元。
八、种子有虫眼 商家退货款
2010年3月19日,明水县通达镇太平村村民邢某在县城一家种子商店购买了玉米种子150公斤。回家后发现种子被虫蛀,第二天带着种子到商店要求退货。商家以种种理由不给退,邢某到消协投诉。
明水消协依据邢某的玉米种子对不同的袋装种子当场检查,认为虫蛀现象比较严重,实属陈旧性种子,并向种子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他们认定虫蛀的种子为过期种子,会直接影响发芽率。消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种子经销商下发了《调解意见书》,依法进行调解。经销商退还种子款和往返路费,其违法行为移交工商执法机关处理。
九、商家强收保价费 消协维权予曝光
2010年5月17日,肇东市西八里乡农民赵某等3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一货运站托运了1辆电动摩托车和5个兜子,当场结清了60元运费。货发到肇东一货运站,负责人称受哈尔滨方的委托,要收取1000元保价费。
赵某等向消协投诉。工作人员立即与肇东、哈尔滨的两家货运站取得了联系,向他们讲明:这种没有协议和约定的收费属不合理收费,应无条件放行货物。但两家货运站以各种理由强词夺理、百般推诿,肇东市消协通过绥化市消协及省消协联系省电视台对事件进行了曝光,并责令商家免收了1000元保价费,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承诺不兑现 消协令整改
2010年1月,郑女士在绥化市区某珠宝店搞促销活动时购买了5360元的钻戒,打折扣后为2198元。珠宝店承诺:在促销期间购买的饰品,每年都可按相关承诺的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按打折前的原价调换不同款式的钻石饰品。
2011年1月,郑女士拿着钻戒要求珠宝店按当初承诺调换价值5360元的新款首饰。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诿,予以回绝,郑女士投诉到市消协。
市消协经调查认定郑女士已向珠宝店出示了相关原价调换的承诺票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要求商家按照承诺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服务,予以调换。
经过多次协商,珠宝店接受了调解,郑女士原价退货,购买了新款饰品;商家给予九折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