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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新农合医疗管理办法获通过 最高支付限额每年不低于五万
2011-03-18 09:39:07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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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3月18日讯 17日召开的哈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

  根据《办法(草案)》,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保,或者重复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财政所缴纳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费用。费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资助。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按年度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时间。

  待遇方面,农村居民办理参加新农合手续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费用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参保人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照规定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下列标准执行: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不高于100元;在区县(市)级医院住院的,不高于300元;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不高于5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按照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且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住院的,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