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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户外广告将分四级管理 七区域禁设商业广告
2011-03-19 09:30:1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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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2日讯 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将分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适宜设置区四级管理,七类区域(位置)禁设户外商业广告(见下表)。

  《办法》规定,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在居住区内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带、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办法》规定,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志,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并与该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风格相协调。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设施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建筑物外立面同时设有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协调兼顾,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

       以下七类区域(位置)禁设户外商业广告:

  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

  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适宜设置区除外)

  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电力、通信等设施

  出租汽车车体外部、轮渡船只船体外部、公共汽(电)车车体外部(不含车体两侧),轮渡船码头及售票厅、公交线路调度室等公共交通设施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