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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今年配建2146套廉租房 每套年租金不超210元
2011-03-22 08:19:1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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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3月22日讯 今年,哈市将提供2146套廉租住房。不过,哪些人能租住上?21日,记者获悉,今年,哈市市民申请居住廉租住房的标准已经确定:即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同时持有低保证的哈市居民。目前,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到所在社区、街道办申请。

  今年建廉租房2146套

  今年,哈市将在34个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中规划配建廉租住房2146套,总建筑面积102652.55平方米。针对这个好消息,不少居民表示了关注,但并不是所有居民都有条件租住。

  21日,记者从哈市住房局获悉,目前,今年申报廉租住房的标准已经确定,即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同时持有低保证的哈市居民。

  年租金不超过210元

  哈市住房局廉租住房管理处处长宋纬介绍,廉租房的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其中还有部分高层。同时考虑到廉租户大多属于低保户和困难家庭,哈市提供的廉租房都进行了简单装修,卫生间、厨房等都已经装修完毕,租户搬入就可居住使用。不仅如此,还对廉租房实施减免供热费的优惠政策。

  哈市保障住房中心主任王绍华表示,廉租房的租赁费也非常低,哈市廉租户的房租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5元缴纳,最大户型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每月租金刚17.5元,一年房租刚210元。

  六种情况收回廉租房

  采访中,王绍华告诉记者,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廉租户条件发生变化时须退回廉租住房。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的,由区或者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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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范围:

  哈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要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提供材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

  申办程序:

  申请家庭须在社区公示,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登记。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申请家庭户口在市区的,上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2)申请家庭户口在县(市)的,由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直接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