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2日讯 (解娟 蓝日皎 记者 岳云雪)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西客站征地拆迁过程中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件,三被告人因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据介绍,宋某、徐某、张某等人,在哈尔滨西客运站项目征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期间,因对征用土地的补偿额度不满,先后多次到该标段中铁十局的施工现场,分别使用拦阻施工车辆、关闭施工使用的发电机、损毁发电机等手段阻止施工,致使项目进程延误,破坏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27日、6月28日、7月29日分别将三名被告人抓获。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徐某、张某均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法院于3月1日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经认真合议,认为上诉人宋某、徐某、张某为实现自身利益,分别多次阻止施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审判决认定三上诉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准确,本案系共同犯罪,一审认定三上诉人均系主犯适用法律正确。三上诉人的行为延误了项目的进程,破坏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到了三上诉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三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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