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3月23日讯(徐海峰记者华方芝)22日,记者在市环保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有关批复,伊春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伊春市环保局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划入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据介绍,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各市辖区(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友好区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中心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此次划出的伊春市环境保护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城市街面和公共场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未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和随意扔撒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弃物,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在商业活动中以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噪声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给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伊春市环保局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环境管理行政处罚权。伊春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权限范围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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