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3月25日讯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考虑制水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我市部分自来水调价。
调价范围有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等,价格每立方米为4.30元。洗车、洗浴行业用水属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0.00元。其中,洗浴票价每人次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普通浴池用水每立方米为6.00元。
此次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每立方米2.20元标准执行,其中低保户用水仍按每立方米1.30元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调整执行时间考虑到国家和省、市控制物价上涨因素,从2010年10月1日延缓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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