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2011年底至2012年初我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大的任期届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除双鸭山市友谊县所属的10个乡镇人大任期未满今年不换届外,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具体安排为:按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的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迟在2011年10月底前选出,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迟在2011年12月底前选出,并于2012年1月底前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