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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011-04-18 08:10:1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常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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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基本生活费将于6月1日左右发放

  黑龙江日报4月18日讯 日前,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通知》规定: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含低保金),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各地可在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核实了解情况时要注意保护孤儿隐私。

  目前,民政部门正进行孤儿数量统计工作,预计基本生活费将于6月1日左右发放至孤儿手中。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