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3日讯 为规范湿地旅游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打造湿地旅游品牌,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湿地旅游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我市将加强湿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湿地旅游经营将实行标准化管理。
湿地景观建设严格按规划进行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和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旅游开发建设。鼓励和扶持各类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贷款贴息、规费减免、资金奖励、补贴等优惠。
市湿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湿地旅游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市湿地旅游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市湿地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湿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湿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湿地旅游规划,编制本区域湿地旅游详细规划,报市湿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开发建设应兼顾环境保护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声的处理设施,防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湿地开发保护方案,报送市湿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湿地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开发过程中的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湿地旅游景区的湿地保护措施。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和湿地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湿地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湿地的保护工作。
湿地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不得超过所在湿地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在湿地旅游规划范围内兴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开发建设项目。
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市湿地旅游经营实行标准化管理。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并按照相应的等级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湿地旅游景区(点)、旅游船舶、码头、饭店、宾馆、购物店等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湿地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湿地旅游经营者不得欺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旅游者消费。湿地旅游景区(点)的门票、旅游船舶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严禁向湿地景区排放污水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旅游资源的义务,在湿地旅游景区(点)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擅自进行采沙、取土、开荒、放牧、打井、挖窖、修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向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
———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擅自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