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4日讯(贾晋璇 李伟娟 刘水 记者 岳云雪)出租车司机因担心乘客中途下车,要乘客先行给付车费,否则不能租乘,乘客不同意,随即向哈尔滨市交通局投诉该司机拒载。交通局调查后认定其拒载,对司机进行了处罚。司机不服,将交通局告上法庭。近日,经哈尔滨松北区法院调解,该司机撤销了诉讼。
2010年7月16日17时许,乘客盛某在南岗区科研路打车,这时一辆空驶出租车见盛某招手后停车。盛某上车后,告知司机程某要去南岗区果戈里大街。因正是出行高峰期,程某担心塞车后乘客中途下车,增加其运营成本,遂向盛某提出必须要先行付25元车费,方能送其到目的地。盛某认为程某的要求极其无理,拒绝先行付款,程某因此就不开车,双方在车内僵持了几分钟,盛某无奈下车,并记下车号,向哈尔滨市交通局投诉程某拒载。
哈尔滨市交通局经调查,认定程某拒载,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程某将市交通局诉至松北区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立案后,办案法官审查发现,原告程某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无异议,仅对其欲向盛某收取的25元的性质有异议。原告认为,该25元是为了担保合同履行的定金,在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有权向盛江收取定金。为论述其收取定金合法,原告在约3000字的起诉状里,着重阐述了要约、承诺、定金、客运合同等法律问题。同时,还指出了其认为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和法定程序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经过反复研究原告提交的书面辩论意见、证据目录及要证明的问题、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等6000余字的材料后,法官分析归纳出原告程某在法律上存在6个错误认识,并在与程某多次的交谈中,向程某详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逐个问题地与原告探讨,明确地指出原告的错误认识所在,最后,原告程某自愿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