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4月25日讯 哈市政府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哈尔滨市湿地旅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至日期为4月29日。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展湿地旅游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湿地旅游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湿地开发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湿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湿地开发保护方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湿地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不得超过所在湿地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在湿地旅游规划范围内兴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项目。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旅游资源的义务,在湿地旅游景区(点)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擅自进行采砂、取土、开荒、放牧、打井、挖窖、修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向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非法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