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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乘客先付车费否则就不开车 拒载的哥被罚500元
2011-04-25 10:09:3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贾晋璇 李伟娟 刘水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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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5日讯 的哥因担心乘客中途下车,要求先付车费,否则就不开车。乘客不同意,下车后投诉到市交通局。调查后,市交通局认定并处罚了该司机的拒载行为。司机不服,将交通局告上法庭。近日,经松北区法院依法调解,拒载的哥服气地撤销了诉讼。

  去年7月16日17时许,盛某在南岗区科研路招手打车,此时,的哥程某将出租车停靠在路边。盛某上车后说要去果戈里大街。因正值出行高峰期,程某担心一旦塞车,乘客可能会中途下车,增加其运营成本,遂要求盛某先付25元车费,否则不予拉乘。盛某认为程某的要求无理,拒绝付款。程某拒不开车,双方在车内僵持了几分钟后,盛某无奈下车。随后,他记下该出租车牌号,向市交通局投诉拒载。

  经调查,市交通局认定程某拒载,对其行政处罚500元。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罚,程某又将市交通局诉至松北区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松北区法院法官介绍,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只要空驶的出租车同意招手的乘客上车,就意味着司机同意按照乘客的要求将其送达指定地点,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此时,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司机送乘客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车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也有先后顺序。本案中,从交易习惯或按规定,都应司机先履行合同义务、送乘客到目的地后,乘客再履行支付车费的义务。所以,司机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送乘客到目的地时,不应收取车费,或以担保合同的履行为由收取订金。

  据介绍,出租车与公交车等行业,除盈利外,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即服务民众。出于这种考虑,国家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宏观调控管理。《合同法》第3至7条明文规定订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订立合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如允许向乘客收取订金,无疑增加了乘客的义务,损害了广大乘客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不仅不符合交易习惯,也违背了出租车行业的公益性和服务性。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