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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提出"一套一标"明确时限 6月10日前完成
2011-05-18 15:39:59 来源:东北网--绥化晚报  作者:丛唤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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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绥化5月18日讯 本报16日刊发的记者暗访新闻《售房规定只停留在纸面上》,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我市正式作出规定:市区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否则将严处开发商,维护消费者权益。

  今天上午,来自全市的数十名价格主管官员、主管住建官员齐聚市党政办公中心,共同讨论一个议题:促进售房明码标价。市区30余名开发商参加会议。

  在此次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会议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小宾表情严肃地告诫与会的价格主管官员和开发商:“谁也不能截留国家政令,现在是媒体在监督,百姓在监督,必须把一套一标落到实处。”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为了促进公平交易,提高开发商诚信经营意识,切实维护市民百姓的切身利益,专门下发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五条告诫: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各商品房经营者制作的明码标价表在公示使用以前要把标价表样式送交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综合科审定,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商品房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要执行“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市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必须在6月10日前完成,6月中旬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我市城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届时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

   《告诫书》还规定,经查证属实,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行为或者价格欺诈行为的,我局将依照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从重处罚,对商品房销售企业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存在价格欺诈的,最高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囤积房源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分别处以3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