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哈尔滨电(记者 程子龙)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2010年“5·23”客车坠河事故中的3名直接责任人,李贵渡口负责人谷春风和摆渡员吕怀珍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5年,坠河客车驾驶员张忠生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8年,谷春风买回一条机动船自行改为电动船在呼兰河李贵渡口摆渡,并雇用没有任何资质的吕怀珍负责摆渡收费。2010年5月23日13时,张忠生无证驾驶没有经营权的黑M15826号宇通客车,载乘26人从庆安出发。客车行至李贵渡口时,张忠生将客车开到渡船上,在这过程中客车出现意外坠入河中。事故造成除张忠生和另2名乘客被救起外,其余19名乘客全部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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