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7日讯 自全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实施后,我省下发了《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近一个月以来,全市物价系统的工作人员深入房地产销售企业宣传相关政策,并将在下周起,对大庆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什么是“一房一价”
据介绍,“一房一价”是指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除了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可以按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标价。
按照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使用面积单价、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房地产销售企业该做啥
《细则》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后不得擅自上调,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需要增减或变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备案。
市物价局副局长刘宝森表示,商品房销售还应当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细则》规范多元化
除公示商品房价格外,《细则》中还要求明示8大类与商品房价格有密切关系的证件、数据,包括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情况。
另外,《细则》中要求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最迟要在公开销售前三天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已销售的房源,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而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执行“一房一价”每套房罚五千
对未执行“一房一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以每套房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走访大庆市多家售楼处了解到,大庆市大多数售楼处已经开始“一房一价”的相关准备工作,但个别售楼处工作人员称还没有接到上级通知。
刘宝森介绍,购房者将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房地产经营者有责任对关系购房者价格权益的因素进行书面说明。因购房者认为房地产经营者对涉及自己价格权益的价格信息没有标示而引起的争议,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可作为价格欺诈案件处罚。
目前,大庆市物价部门正在分区分片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公司进行上门宣传、服务、指导。下周起,开始正式对全市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的推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