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2日讯(周烨 记者 杨林川)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是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近日,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已完成《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与现行的《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比,《条例》草案在容貌管理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也更加严格,在环境卫生方面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居住区、庭院的容貌和环境卫生首次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居民居住区和庭院的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道路路面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娱乐休闲设施规范设置,整洁完好;绿化植物定期养护,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及其他毁坏、侵占绿化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居民居住区和庭院环境卫生的服务,设置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和清冰雪作业,按照规定时间收集垃圾,并运送到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保持居住区整洁、干净。
《条例》草案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服务机构对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由市容环卫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般生活垃圾将全部实行免费拉运。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业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体业户负责收集、拉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专业运输单位有偿拉运,实际工作中,对物业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实行有偿拉运。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的投入逐年增加,为使企业和市民更多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闭化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及时拉运,做到日产日清。
对建筑垃圾运输予以重点规范
装运建筑垃圾的残土车违反规定,沿街洒落、随意倾倒问题已成为影响哈市环境卫生的最严重问题之一。《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作了详细规定,严格规定了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责任,对违反者将处以最高达十万元的罚款。
个人装修产生的垃圾要申报
近年来,随着单位、居民购房数量的增多,迫切需要制定有关装修垃圾管理的法律规范。《条例》草案吸收了有关政府规章的内容,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照接受申报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雇佣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不得擅自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收集运输处置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哈市将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条例》草案在完善现有的一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基础上,重点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予以规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使用统一配发的专用器具存放餐厨垃圾,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放,并应当委托专业作业单位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理,餐厨垃圾产生者不得自行处理,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也均不得擅自收集、拉运、处理餐厨垃圾,对违反者将予重罚。这样规定,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餐厨垃圾随意收集、拉运、处理,导致垃圾猪、地沟油等屡禁不止,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问题。
垃圾处理将实行收费制度
《条例》草案针对哈市垃圾处理厂即将建成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垃圾处理厂的正常运营,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还将收取滞纳金。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家不得在店外经营
哈市临街商家在店外经营比较普遍,尤其是夏季,在店外经营烧烤的商家几乎遍布大街小巷,既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也破坏环境。为加强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街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透明门窗在室内发布广告。
广告管理是城市容貌管理的重要内容,哈市已经制定了户外广告管理的政府规章,但很多临街单位“钻”法律“空子”,利用临街门窗在室内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容貌,而执法部门又无法适用户外广告规定进行管理。为弥补这个“空子”,《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临街门、窗玻璃内张贴或者设置向外昭示的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不得再新建外挂式保温阳台。
近年来,哈市居民在阳台外搭建保温阳台的现象越来越多,既影响城市容貌,也引发了安全、邻里纠纷等矛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尚无规定。为填补管理空白,《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临街建筑物阳台新建外挂式保温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不允许依附外墙体设置空调内外机连接线。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哈市安装空调的单位和居民越来越多,但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空调的安装比较随意,空调内外机的连接线几乎全部都是依附建筑物外墙体设置的,比较凌乱,尤其是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设置,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不得依附建筑物外墙体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者将承担代为履行费用
多年来,哈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对人出现违法行为,如在楼体粉刷、设施维护、乱摆乱设以及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清冰雪等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后,仍不纠正违法行为,使问题得不到真正解决的现象比较普遍,已经成为困扰城市管理的难题,也导致执法部门逐渐出现“以罚代管”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条例》草案确立了代为履行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而未履行,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仍不履行的,对能够代为履行的,由市容环卫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拒不承担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实行市场化
为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提高环卫服务质量,《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对特许经营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政府今后将主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将使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面向市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竞争。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来促进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使广大市民享受到更高质量的环卫服务。
乡镇、村屯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将有法可依
为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需求,《条例》草案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出发,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市区扩大到县政府所在地、镇、村的建成区,在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予以规范,填补了哈市在乡镇、村屯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条例》草案对加强镇、村环卫设施建设、建筑物容貌和垃圾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今后,哈市广大农村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将有法可依。
另外,单位、市民、村民可以登录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rblaw.gov.cn/)查阅《条例》草案全文,并可以留下修改意见,也可以将书面意见于6月30日前寄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市建设立法处或发送到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