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2日讯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历时两年几易其稿,昨天,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养犬每年需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实行电子管理遛狗需带犬牌。今后,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幼儿园等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中央大街等步行街、公园、绿化带、体育休闲广场;宾馆、饭店、商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候车(机、船)厅等六类场所禁犬入内。
《条例》规定,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收留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处以1000元罚款。组织或参与“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处以2000元罚款。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并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随意抛弃或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养犬人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或在公共楼道内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的;不按规定用犬绳牵领犬只的;不按规定使用犬绳、嘴套或者怀抱的;携犬乘坐除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携犬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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