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策
搜 索
哈市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超半数不同意须听证改方案
2011-08-01 08:44:2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8月1日讯 结合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哈市城建大项目的建设情况,哈市新出台了房屋征收办法。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今天,哈市关于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并实施。

  各区政府将是征收主体

  办法规定,今后哈市各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据哈市政府批准的2011年度棚户区改造、路桥改造、地下轨道交通、“三沟一河”综合治理等实施计划,各区做好征收准备工作。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各区征收办应当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征收办应当报请区政府协调哈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并处理。

  半数不同意方案要修改

  办法确定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精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原则。办法规定,各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补助奖励、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及户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等。然后,向社会发布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各区征收办应指定专人在征收现场办公室收集反馈意见。

  对旧城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公布后,各区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哈市征收办备案。

  每户补偿情况现场公布

  针对曾经出现的征收补偿款不发放等问题,办法规定,区征收办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全面履行补偿协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区征收办应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书和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明细表等报哈市征收办审核;哈市征收办审核同意后向代发银行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转款发放通知单,区征收办通知被征收人到代发银行自行取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区征收办应将产权调换房屋公开自选房号工作方案和房源明细等有关资料报哈市征收办备案,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公开选定房屋。

  而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哈市将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新闻链接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机制的根本性转变。

  以前的拆迁办变为房屋征收办,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从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正常有序地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