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9日讯 8日,《黑龙江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对快递服务标准、快件交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未按时限要求为具备投递条件的用户安排投递服务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邮政普通服务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发现邮件丢失、毁损的,用户可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向当地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予以办理,不得积压、延误。属于邮政企业过错造成邮件丢失、毁损的,邮政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投或赔偿。
《条例》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验收,无异议后再签收。如发现内件有破损,收件人可拒收。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