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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协议无效 高利“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2011-08-09 09:49:24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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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9日讯 将“利滚利”内容写入借款协议,或者在借款协议中没有写明借款用途……近来,由于国家紧缩银根,银行贷款难度增大,民间借贷非常火爆,但由于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很多借款协议漏洞百出,这些“问题借条”使得“民间借贷”纠纷不断,不但多年的朋友断了交,出借方的借款也常常打了水漂。

  “利滚利”协议无效

  去年,做服装生意的王女士向一位好朋友刘女士借钱,两人说好,借款为10万元,利息为5000元,期限一年。如果到期不还,则10万元加5000元连本带利作为新的欠款本金。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可超告诉记者说,这种借贷方式在民间被称为“利滚利”,目前,法律对此不予支持,所以5000元的利息不能作为新的本金。本金仍然为1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利息,再加上第一年的利息5000元,就是第二年的全部还款额度。还有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借条中应写明用途

  张东(化名)和李宇(化名)是高中同学,前不久,张东说,自己的父亲病重,急需3万元看病,李宇赶紧取了3万元借给张东。大约过了一周,李宇忽然在江边看到了张东的父亲,老人正在打拳,交谈后得知,老人近来并未发病。李宇立刻找到张东要求还钱,但张东拒绝还款。两人为此产生纠纷。孙可超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不能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否则对方可以要求其立即还款。但两人事先没有在借条中说写明借款用途,因此在法律上很难以“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要求其立即还款。

  投资、借贷应界定清楚

  赵先生和周先生在借条中约定,周先生今出借10万元给赵先生,用于网吧经营,出借方不参与网吧经营,1年后应分得网吧收入的30%。同时不管网吧经营好坏,一年后,赵先生必须全额还款。1年后,网吧生意非常红火,周先生表示自己应获得3成红利。但赵先生感觉,一年中自己为了网吧的生意费尽心机,而周先生只是坐享其成,当初答应给他红利是因为自己着急用钱,所以,赵先生不打算分给周先生红利,只给对方本金和相应的酬谢费。两人为此产生了纠纷。孙可超律师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两人的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周先生并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也不该分得相应利润。目前此类纠纷非常多,在借款前对于投资、借贷应考虑清楚,耍小心眼只能坑害自己。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