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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将成全国“二手烟”防控立法首个城市
2011-08-10 09:37:03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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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0日讯 9日,《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哈市将成全国推动“二手烟”防控成功立法的首个城市。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日常工作。同时,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安、卫生、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止烟害工作。

  哈市对禁烟场所做出规定,在原有禁烟场所基础上,增加了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作为禁烟场所,扩大了禁烟场所范围。并将禁烟的公共场所分为3类,即室内外都禁烟的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等;室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室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商场、超市等;暂缓全面禁烟场所,如旅馆、餐饮的室内场所,设定了一定时期的禁烟缓冲期。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将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同时,出租车、公共电汽车的驾驶员和乘客可相互监督,彼此均有权劝阻对方。对不听劝阻者,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终止乘车、拒付车费。而乘客吸烟,驾驶员和其他乘客有权要求其离开,已经乘车未付车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