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审计厅厅长李希龙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机关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揭示了问题,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对提高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改进财政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推动财政体制改革,保障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按照《监督法》、《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大审计和问题整改落实力度,树立和维护审计权威。建立与完善由政府牵头,有审计、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参加的审计监督协作机制,负责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落实等工作,研究和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解决审计整改落实难等问题。要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范围,推动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要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解决审计经费、人员不足等问题,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审计对象要主动配合,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认真实施《审计法》、《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要积极整章建制,完善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创新内部资金管理机制。要加强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法制教育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财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努力形成财政财务科学管理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三、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加强自身建设。突出对重点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审计,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全程跟踪审计,加强对预算执行、经济责任、政府债务等方面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积极探索和有效推进绩效审计;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的揭示和查处力度,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和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要加大审计整改督察、移送处理、审计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要加强审计能力建设,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完善现代审计技术手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审计干部队伍。加强审计法制建设,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
四、要依法开展监督,为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加强和完善审计立法工作,开展《审计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跨年度审计整改报告以及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重大财政资金管理问题,要加强协调纳入年度政府审计工作计划。继续借助审计专业力量深入开展部门预决算审查工作,促进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财政资金良性运行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