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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应属于承租方
2011-09-14 10:13:59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王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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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9月14日讯 个体业主刘某在齐齐哈尔市某繁华路段拥有2间门市房。4月,刘某与方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将2间门市房出租给方某,租期3年,月租金2200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约定:租赁期满,若刘某欲将此房出租或者出售,方某拥有优先承租或者购买的权利。租赁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

  8月初,刘某因急需用钱,遂出售已出租给方某的门市房,并在农贸市场张贴售房广告。顾某看到广告后,即与刘某取得联系,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将2间门面房以40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顾某。方某获知后,即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产生纠纷。为此,方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方某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在市场上张贴售房算不算尽通知义务,顾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就此,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波解释:

  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处分财产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明确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田波说,法律赋予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使其取得了某种期待的利益,即期待将来在房屋出售时可以享受的利益。因此,房屋期待权属于物权的期待权。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民事权利,是由法律直接创设而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民事权利。相对于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实是对他的所有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因此,方某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刘某称,自己在市场张贴广告的行为是履行通知义务。针对这一点,田波解释说,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自己的出售意图、租赁的房屋拟出售的价款、出售的形式,让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因此,李某并没有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其行为损害了方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方某要求确认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并确认刘某与顾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田波提醒市民,根据有关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通知的义务。出租方还需对自己的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只有真正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才能说明出租方依法进行了通知,而不是简单地贴张告示就了事。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