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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合理定养育标准 343名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
2011-09-14 11:06:41 来源:东北网-牡丹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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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从去年1月开始补发

  东北网9月14日讯 经过此前的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录入,牡丹江市已经开始为343名孤儿补发2010年1月至12月的基本生活费,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这是记者9月13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的。

  从2011年开始,国家对孤儿重新定义,18周岁以下、包括父母双方因患重病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孤儿最低生活费。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含伙食费、服装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据了解,发放对象是具有牡丹江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可在上级部门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对每个孤儿每月补助270元的基础上,分别对散居和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补助60元、100元。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