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6日讯 日前,哈市一些楼盘针对低收入年轻人,纷纷推出“零首付”等购房方案。这种开发商替消费者垫首付款的售楼方式,被认为是拿购房者订单套现银行贷款,涉嫌违法。
日前有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哈市一些楼盘推出的“零首付”、“10%首付”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记者走访几处推出“零首付”、“10%首付”的楼盘,据介绍,开发商为购房者垫付全部或大部首付款,购房者须承诺今后分期交付首期。徐先生是“零首付”购房者,开发商先“垫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为银行贷款。按规定首付款还款期为一年半,徐先生须在今年年底前还30%首付款,2012年6月30日前还40%首付款;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首付款。徐先生算了算,13万元一年半还清,平均每月七千多,加上银行贷款每月2300元,一年半内每月还款9300多元。对此他表示压力巨大。
据了解,如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没还清“借款”,开发商将收回房屋另行出售。某集团营销总监邓国伟认为,开发商推出“零首付”是为尽快套现,但购房者的还款风险也很大。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陈川律师认为:“零首付”违法成本大。开发商借钱给购房者,违反了“企业不得贷款”的金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认定为无效。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也规定,“零首付”属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是无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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