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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法院改革鉴定模式 提升质效保廉洁
2011-09-19 11:06: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魏文斌 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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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9日讯 近年来,因司法鉴定运行不规范导致的裁判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腐败问题,百姓反应强烈,影响了法院和法官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改革鉴定运行模式迫在眉睫。为此,2011年7月19日至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研讨班”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隆重召开。这是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完成职能转换以来首次举办的专门理论研讨班,分析了司法辅助工作的现状,突出司法辅助工作的重要性,并规划了司法辅助工作的宏伟目标与方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辅助工作,并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为契机,积极改革司法鉴定运行模式,通过归口管理、完善制度、资金保障等措施,规范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堵塞“三案”漏洞。运行一年来,切实达到了改革之初要求的高效率、低成本、省人力、促廉洁的预期目的。

  高度重视,成立机构

  让胡路区人口多,大企业多,经济活跃,法院受案数量逐年增加,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加之该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司法鉴定与审判工作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过去是法官既管审判,又要负责联系鉴定,审判工作与辅助事宜相互交织,弊端很多,极不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是无法保证按期开庭。一旦排期开庭时间与预约鉴定时间发生冲突,就会造成工作进度受阻,引起当事人不满。二是有的当事人与法官一起出差鉴定,“三同”现象非常普遍,很难对其进行监督,易产生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三是效率低下。法官审判任务繁重,尤其对专业性较强的鉴定不能及时跟踪问效,导致时限过长,严重的一拖就是几个月,极易引起当事人上访告状。为此,改革鉴定运行模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势在必行。

  根据中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归口管理”的文件精神,经反复研究论证,院党组决定在立案庭设立独立运行的“鉴定辅助组”,专司全院的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以及出市调查取证工作。凡是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事宜的,均由“鉴定辅助组”统一实施。

  为保证改革取得实效,让胡路区法院提供了足够的人力财力保障。抽调两名责任心强、懂审判业务的年轻干警,专门从事鉴定辅助工作,配备了两台电脑和一台专用车辆。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官“三同”现象,做到廉洁鉴定,院党组决定因鉴定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全额报销。

  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过去,审鉴不分,法官操作随意性大,当事人不知情,法院难监督。为此,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分清责任、严格管理、相互监督成为司法鉴定工作顺畅运行的重中之重。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两级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工作的操作规程》。

  严格审批,统一实施。对确需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案件,须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审批后,交由“鉴定辅助组”统一实施,统一向中院委托,统一报送材料。其他任何庭室或个人不得对外或向中院委托,否则严格追究责任。同时,该院对“鉴定辅助组”的出差严格限制,对确需赴外地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必须经分管立案的副院长批准,必须由鉴定辅助组派员实施,禁止办案法官陪同。鉴定结束后,要求立即返回,不得借鉴定之机游山玩水。

  严格制限,狠抓落实。为缩短鉴定时限,提高鉴定效率,该院在《操作规程》中对鉴定委托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制限规定。法官认为确需启动鉴定程序的,庭长应于当日完成审查,分管院长两日内予以审批,承办法官于审批后当日将卷宗材料报“鉴定辅助组”。“鉴定辅助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将委托事项移交至中院鉴定中心或鉴定机构。经审查认为鉴定所需材料不齐备的,要求案件承办人在三日内补充齐全。通过几个月的运行,经过与鉴定机构的磨合,辅助组逐渐摸索总结出一些常规鉴定事项所需的时限,依此为据,在《操作规程》中对常规鉴定事项的时限作了严格规定,房屋评估、精神疾病鉴定、亲子鉴定的规定于委托后40天内完成,文检鉴定、账目审计70天内完成。严格的制限规定大大缩短了鉴定周期,原来需要两个多月才能完成的伤残鉴定,现在一般仅用10天时间。有的法官开玩笑说:“辅助组的效率也太快了,简直不给我们喘息的时间”。

  规范文书,避免争议。为避免在鉴定程序上产生争议,该院坚持用规范的鉴定法律文书固定鉴定程序,力保在根源上杜绝争议的发生。通过不断摸索、实践和修改,目前,该院已制定了《委托鉴定、拍卖审批表》、《现场鉴定情况记录表》、《参加现场鉴定通知书》、《委托鉴定、拍卖案件交接单》等十余种较为规范的程序性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了鉴定程序的启动及审批、现场鉴定记载事项、鉴定材料交接手续、鉴定申请延期程序、当事人不参加鉴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充分涵盖了每一个可能发生争议的环节,确保了鉴定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程序,规范运行。为确保鉴定工作一次成功,“辅助组”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各类案件的鉴定程序及规定,经过梳理,制作了常规鉴定必要的流程运行图。每次鉴定都严格按流程操作,规范运行,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浪费。今年,他们办理了一起毒品鉴定案件,由于省公安厅不具备鉴定毒品含量的技术,只能千里迢迢赶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国家对毒品管理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如果送鉴人员在携带和保管毒品过程中出现丝毫的马虎导致手续不全,不仅会延长鉴定时间,空耗人力物力,甚至会给送鉴人员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他们按严格的毒品鉴定流程,在送鉴之前,先是及时向市中院和省高院相关人员汇报,由省高院技术室开具了对公安部门的委托函,而后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提前与北京市公安局联系,在送鉴途中按铁路公安部门的要求对毒品进行了严格的备案、保管,使得此次鉴定工作高效顺畅地完成。


 

  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归口管理后,司法鉴定等辅助工作由法官的副业变成了“辅助组”工作人员的主业,成了辅助法官的事业。也增强了他们积极探索鉴定模式,提高效率,节省人力的积极性。

  一是批量委托。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辅助组将收到的各类鉴定、拍卖、评估案件分类实施,统筹安排鉴定类别和鉴定时间,做到批量操作。为节约经费和时间,他们合理安排出差路线,尽可能一次办理几个鉴定项目,“能够一次办完的事绝不跑两次”。合理确定鉴定人员,在对案件综合考虑后,能够一人完成的绝不去两人。三月份,付敏到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出差,一次办结了三起文检鉴定案件。九月份,张贵群到哈尔滨,一次办理了7起鉴定案件。批量操作的模式极大节约了人力物力,今年出市鉴定案件82起,仅出差23次,平均每次办理鉴定案件3.57起,而差旅费不足3万元。

  二是及时催收。“辅助组”运行一段时间后,他们对每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限都了如指掌。根据每家鉴定机构的情况,他们有选择的将该院《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鉴定时限反馈给时限较长的鉴定机构,引导鉴定机构配合法院工作,在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每到时限临近时,他们都电话联系催办,如不能按期完成鉴定要求,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延期开庭,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三是灵活操作。送取材料灵活。他们与省市及外地在册的多家鉴定机构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确定每类鉴定事项的运行模式,一般函件采取邮寄方式,不能邮寄的重要物证,采取送一批、取一批的方式。委托鉴定方式灵活。对非常紧急的鉴定事项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式,电话请示中院鉴定中心,先行预约鉴定机构,边出现场,边办理委托及收费手续。现场勘测方式灵活。该院“鉴定辅助组”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人员少工作量大,中院鉴定中心非常理解和支持他们,经过协商,象房屋评估等类型案件,经常是由一家鉴定机构来辖区工作一次,就同时完成多起案件的现场勘测工作。

  四是审鉴结合。他们在办理委托鉴定时,注意了解案情,不就鉴定办鉴定,注意把鉴定与审判结合起来。今年1月份立案庭受理了一起因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的同时,死者家属向法院递交了司法解剖鉴定申请。虽然死者已死亡5天,但考虑到做一氧化碳死亡鉴定的需要,尸体没有冷冻,情况十分紧急。但当被害人家属得知鉴定需要高额鉴定费后又犹豫了,怕人财两空。鉴定辅助组了解情况后,一面继续办理鉴定事宜,一面多方联系寻找被告,并由立案庭庭长亲自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代表被告对死者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不再就死亡原因申请鉴定。按法律规定,这一关键证据被及时固定。当事人没有花一分鉴定费,却达到了与司法鉴定相同的效果。

  “鉴定辅助组”自成立以来,大家从不认可到认可,从不成熟到成熟,运行一年,效果明显。一是审判效率得到提高。审鉴不分时,一起文检鉴定平均期限约三个月,现在20天内肯定能出结果。二是案多人少矛盾得到缓解。法官集中精力搞审判,一切司法辅助事宜均由“辅助组”完成,两名工作人员今年共辅助完成各类鉴定案件219起,其中出市案件82件,大大减轻了一线法官的负担。三是审判流程更加顺畅。相对固定的鉴定时限给案件的二次排期开庭提供了极大方便,承办法官完全可以在休庭或委托鉴定的同时,送达二次开庭传票,避免了二次送达。尤其是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鉴定与公告同时进行,缩短了诉讼期限。四是法官审判更加廉洁。审鉴分离,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三同”现象的发生,促进了司法公正。

  司法为民,永无止境,规范审判,任重道远,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该院将进一步立足本职岗位,加大改革力度,规范司法行为,争取更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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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