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哈尔滨
搜 索
哈市新物业管理条例提交审议 电梯费和车位费实施政府指导价
2011-09-27 10:03:4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9月27日讯 今日,新制定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物业监管、业主责任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规范。《条例(草案)》规定,哈市将实施“大物业、全覆盖”管理模式,将20余万户无人管理的老旧物业纳入其中,同时明确物业擅自弃管3年不得在本市再从业,电梯费和停车场(位)综合服务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等。

  全国首创“大物业、全覆盖”

  据介绍,哈市目前仍有20余万户居民没有物业管理,为此哈市全国首创提出了“大物业、全覆盖”的管理模式,使哈市物业管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自行管理3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对此,《条例(草案)》具体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服务;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是由社区对未实行管理的老旧居民小区提供相应物业服务;业主自行管理是由业主自己推选代表,按照规定标准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

  本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权责适应”的原则,《条例(草案)》规定了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区县(市)住房局、街道办、社区为四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今后市民投诉物业渠道更多,其中社区、街道办实施“首问负责制”。

  建设单位不能自管物业

  《条例(草案)》中规定,今后建设单位不能再自管物业,建完后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实施管理。同时,哈市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用于应急处置。对于物业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3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企业法人在3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条例(草案)》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及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社区服务机构管理的老旧居民区收费则由价格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电梯费和停车场(位)综合服务费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哈市价格部门会同物业部门指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擅改住宅性质1万至5万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维修。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在设施保修期内,发生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水、电、热、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理,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只负责提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等基础性服务。规范业主:住宅改商服须经邻居同意。《条例(草案)》对业主行为进行规范,严禁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9种行为。

  此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擅自改变的,可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