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29日讯 28日,记者从哈市供热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本供热季(2011-2012年度)热费标准已经出台。标准为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35元收取,非居民用户为47.49元/平方米。本供热季可以分期交费,10月20日前可先交一半热费,12月31日前交齐全款,逾期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同时,哈市热费收缴办法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供热)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1个供热期的费用;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1个供热月,在供热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取半个月供热费,15天以上收取1个月供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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