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9日讯 为确保哈市市民住上“暖屋子”,28日,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1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投诉问题。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热用户今年年底前全额缴纳热费
《通知》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热用户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
用热的阳台和供热的公共部位热费计收,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供热)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1个供热期的费用;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1个供热月,在供热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取半个月供热费,15天以上收取1个月供热费。职工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困居民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执行。
区长是本地区供热第一责任人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区级管理职能的要求,哈市级供热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区级政府全部承担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区政府承担保一方冷暖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区长负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供热管理职责。各区街承担对供热企业监管、信用等级评定、供热保障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使区街成为责权相符、具备监管手段的责任主体,促进管理重心下移。
公开供热单位服务监督电话
哈市还要求,供热期内,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
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具体负责人、供热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实施规范化服务,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投诉问题。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把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安全稳定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行为和停热限热行为。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性供热事故和严寒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供热应急系统,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抢险物资、抢险工器具全面到位,确保应急抢险通讯网络畅通。切实发挥国有供热企业的骨干调控作用,储备20万吨应急燃煤。
供热不达标挂红牌、亮红灯
此外,哈尔滨市、区两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物价监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发生弃供弃管行为的供热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和违法用热等行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同时,对延迟供热、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服务质量差的供热企业和一些恶意拖欠热费、违法用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媒体曝光。
《通知》还要求,各供热单位切实做好供热设施检修、供热系统严密性试验、供热燃煤储备等项工作。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对发现的管道渗漏、爆裂和补偿器等管道附件问题及时解决。从根本上杜绝突发故障、大面积停热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