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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今冬供暖区长负责确保18℃
2011-09-29 09:02:4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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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29日讯 28日,哈市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1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第一责任人。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通过媒体曝光。

  区长为辖区

  供热第一责任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区长是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各区政府要建立由区长负责、部门监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供热管理职责。各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承担对供热企业监管、信用等级评定、供热保障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对辖区内每一处热源配备专人监管,实行一对一包保责任制,并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供热单位须

  公开服务监督电话

  哈市要求,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室温达标。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具体负责人、供热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坚决杜绝弃烧弃管、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行为。承担社会供热任务的自供热单位,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社会居民用热,不得发生弃烧弃管和停热限热行为。

  供热不达标

  挂红牌亮红灯

  市、区两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发生弃供弃管行为的供热企业依法处理。凡是供热单位有延期供热、提前停热、弃烧弃管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对热用户进行赔付。

  对延迟供热、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服务质量差的供热企业和恶意拖欠热费、违法用热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媒体曝光。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