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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单位10月13日温炉 延期供热提前停热将重罚
2011-09-29 16:47:2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张立馨 谭启首 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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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9日讯 记者昨天从全市供热动员大会上获悉,今年供热期供热企业应在10月13日开始进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让管道中的水提前循环起来,保证10月20日开栓日居民住宅室温达标。提前热态运行首次在哈市实行。市领导林铎、姚建亭、魏伟、唐春发出席会议。

  具备条件须24小时连续供热

  据了解,市政府27日下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至201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要求,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将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

  《通知》要求,各供热单位在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供热单位将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单位名称、具体负责人、供热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快捷、迅速解决居民投诉问题。

  各供热单位要做好应对突发性供热事故和严寒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供热应急系统,哈物业供热集团储备20万吨应急燃煤,发挥骨干调控作用。各区政府要落实供热应急资金,完善供热应急系统,保证供热安全。各区街道办事处承担对供热企业监管、信用等级评定、供热保障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对每一处热源配备专人监管,实行一对一包保责任制,并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

  供热不达标挂红牌亮红灯

  据介绍,今年供热工作监管中将实施供热经营许可证制度,对违法违规热企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清出供热市场。

  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将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发生弃供弃管行为的供热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延期供热、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和违法用热等行为,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同时,实施供热企业登记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凡是供热单位有延期供热、提前停热、弃烧弃管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从其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对热用户进行赔付。

  哈市将开展“群众满意供热企业评议”活动。对群众评议不满意供热企业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划方面,不批准新接并供热负荷;给予信誉等级评价降级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为群众不满意单位,清出供热市场。

  可分期交热费逾期收滞纳金

  据悉,今年哈市热费补贴继续实行“暗补变明补”,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供热期前一次性打入工资中。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35元收取热费,非居民用户按47.49元/平方米收取。可以分期交费,10月20日前可先交一半热费,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补贴办法将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热用户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

  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供热)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取1个供热期的费用;在供热期间进户的,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1个供热月,在供热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取半个月供热费,15天以上收取1个月供热费。

  此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困居民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热费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热补计算公式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

  热补核定原则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其中,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该职工职级标准发放。军人家属的热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