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8日讯 9月30日,记者从大庆市城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获悉,从10月1日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新《条例》中,对百姓较为关注的室温检测标准、申请停热、不达标退费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
供热单位按日全额退热费
《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按日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应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需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按照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需于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之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供热单位如有违规行为
将被扣罚供热质量保证金
《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供热单位要在供热期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具体金额按照实际供热面积,从应收热费总额中按比例缴纳。
据了解,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弃烧、弃管的;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接到用户投诉24小时内
主管部门需进行免费测温
供热温度是广大用户尤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条例》第32条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
检测用户室内温度时,应以居室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而且,供热单位为用户测温时,记录上应有用户签字,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留存。
如果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有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三方签字。
据供热办副主任潘秀介绍,具有多方签字的测温记录,可以为用户申请退费、打官司提供法律依据。
潘秀还介绍,大庆市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区、县级供热部门的管理力量,配备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确立供热属地化管理制度。
各县区及高新区供热主管部门24小时监督电话:
萨尔图区供热办:5807132
让胡路区供热办:5985085
龙凤区供热办:6243196
红岗区供热办:6785217
大同区供热办:6273681
高新区供热办:6281095
林甸县供热办:8121507
杜尔伯特供热办:3430944
肇源县供热办:8210317
肇州县供热办:852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