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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款 联保户集体共担责
2011-10-10 15:22:59 来源:伊春日报  作者: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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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0日讯 5户联保借贷款,借款人逾期却不还款,其他联保户集体承担连带责任。8月8日,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红星信用社诉被告张某、李某、宋某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447元及利息,被告李某、宋某等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4月8日,红星信用社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年利率为14.4%,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借款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同时,张某、李某、宋某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从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信用社可向张某、李某、宋某等5人中任一人发放最高限额为5万元的贷款,前述被告5人对借款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0年4月8日,信用社向张某按约发放了贷款5万元。但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等只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尚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红星信用社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25447元及利息(含逾期未归还的罚息)的诉请,合理、合法,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李某、宋某等5人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签名同意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红星信用社与张某、李某、宋某等5人间的保证担保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信用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宋某等4人应对被告张某借款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