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3日讯 2010年3月的一天上午,蔡某因养老保险事宜到某公司找董事长刘某时,双发发生争吵,此时在场的该公司驾驶员刘某某用拳头将蔡某面部打伤,蔡某于当日到医院门诊治疗3天,后到医院治疗9天。2010年7月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因医疗费用赔偿等事宜与刘某某未达成协议,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鹤岗工农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将蔡某打伤,致蔡某身体遭受损害,蔡某没责任,刘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判决刘某某赔偿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426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刘某某在指定期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将按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