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3日讯 债主上门索要欠款,由于言语不和,不了被欠款者打伤,伤愈出院后,债主便将欠款者告上法庭,要求欠款者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七项费用,法院能否支持其全部要求?
不久前的一天,王某到张某的单位索要欠款,张某还款态度不是很积极,这令王某大为不满,双方争执起来之后,王某一气之下打了张某一个嘴巴,张某立即到医院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遂对王某给予罚款的治安处罚。张某出院后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七项费用共计13900余元,王某拒绝支付,张某无奈便将王某起诉。
近日,鹤岗市工农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王某将张某打伤,致张某身体遭受损害,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和伙食补助费共3000余元予以支持,对张某提出的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举证故不予支持。对张某提出的要求王某赔偿1500元误工费,因张某住院期间其所在单位未扣发其工资,故不予支持。后来王某同意赔偿张某各种费用共5000元。
至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种费用5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还判决王某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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