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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为啥被驳回 鹤岗工农法院审判给说法
2011-10-26 11:49:58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芊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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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6日讯 鹤岗市某交通公司与中国鹤岗某保险支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按照约定某交通公司一共交付保险费16400元整,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9日,某交通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使用自己持有的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驾驶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某交通公司负主要责任,某交通公司依照规定给付受伤者赔偿款14000元,之后某交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拒赔,某交通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某交通公司所有的黑HH4748号飞碟牌中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2009年8月7日第三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击某保险公司车左后保险杠,当时某交通公司车辆驾驶员于某持有的准驾车型为B2,后造成第三人李某和行人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和调解,某交通公司赔偿胡某22493.79元,赔偿李某42722元。某交通公司据此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故某交通公司特诉至鹤岗工农法院主张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65215.79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交通公司虽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其实际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何种类型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某交通公司主张某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关于某保险公司所辩某交通公司要求理赔不在合同约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某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交通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