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28日讯 27日,哈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哈市将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一证通”管理制度,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哈市行政辖区享有住房、子女教育、基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均等化待遇。
据介绍,目前哈市共有流动人口140余万人,流动人口已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城市管理的新问题。经过调研,哈市出台《意见》,将由现行的单一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由“以证管人”向“以屋管人、以业控人”和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管理转变,由治安管理型向城市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模式转变。《意见》规定,哈市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今后哈市流动人口实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在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哈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城镇公共服务的需要,哈市将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户籍:统一办理居住证
《意见》提出,哈市将实行居住证“一证通”管理制度,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办法,以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哈市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登记、办理、制作、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可委托街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在哈市行政辖区享有房屋、劳动就业、子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基本社会保险等待遇。
子女教育:无须额外缴纳借读费
《意见》规定,哈市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公办学校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及其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子女初中毕业后,可报考哈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
住房:可办住房公积金
《意见》提出,哈市将把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的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规划,并适度推行流动人口集中住宿、管理、服务模式。
此外,哈市将放宽公积金缴纳使用范围,城镇单位聘用的流动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社会保险:稳定就业者纳入职工医保
在社会保险方面,哈市除了推进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将把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疾病住院的,按哈市有关规定办理报销。同时,哈市将研究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政策。在计划生育方面,哈市也将对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
治安: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
《意见》规定,哈市将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管理”和“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积极探索物业管理、社区自治管理等模式。
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心,根据辖区出租房屋50-150户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属劳动合同聘任制岗位,承担具体服务管理职责。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持证上岗。
此外,当有重大事务时,哈市社区居委会将及时通知流动人口行使民主权利,流动人口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也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