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3日讯 近日我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犯吴某涉嫌犯罪被依法批捕。
今年年初,哈市呼兰区的李某经朋友介绍,到哈市一家建筑工地干力工。当时,力工很不好找,包工头吴某承诺会给较高的工资,而且发放也会很及时。干了几个月后,李某和他的工友一直没有领到工资。于是,他们找到包工头吴某索要。吴某说,建筑公司一直没有给他钱,所以,他也没钱给工人支付。
今年7月,在李某等近百名工人多次催促下,吴某带着工人到哈市某建筑公司讨要工钱。经过协商,建筑公司支付了吴某69万元人工款。吴某对工人说,钱一定会按时发放,但他拿到的是支票,要等变成现金才能支付。
工人相信了吴某的话,都回到家里去等。过了半个月,吴某一直没有联系工人,工人们给吴某打电话,吴某的手机一直关机。他们一共被拖欠了35万元工资,无奈之下,工人找到了哈市劳动监察部门。
据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张涛介绍,他们试图找吴某了解情况,但多渠道都找不到本人。根据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认为包工头吴某涉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数额较大,迅速将此案移送市刑侦支队。
通过刑侦部门的立案侦查,吴某很快到案,承认自己已从建筑公司领取69万元人工费,但未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而是挪为他用,同时承认采取关闭手机,频繁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据此,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捕犯罪嫌疑人吴某。
张涛介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时,要保留好合同,欠条等证据。如果人均拖欠工资的数额达到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拖欠工资的企业或个人藏匿、转移财产,拒绝支付的情况,就涉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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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