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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办法》实施 家用车库热费与住宅同价
2011-11-08 08:40:54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温婧璐 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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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8日讯 昨天,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开始实施。新《办法》对哈尔滨市以往存在的部分供热模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居民自用车库热费今年起与住宅同价、申请停热期限放宽至9月底前。

  新《办法》规定,热价按照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核定。其中,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按照新《办法》规定,今年居民自用车库的热价应该按照40.35元/㎡收取。对此,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新《办法》刚刚施行,部分供热企业已经向居民收取了热费,已经向居民收取车库包烧费的,应该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向居民结算部分差价。

  申请停热,一直都是在开栓30日前提出申请。新《办法》将申请停热的时间延后了10天,变为“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也就是9月底)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三种情况被列入不得停热范围: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同时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热费收取: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停热申请: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也就是9月底)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停热范围:三种情况不得停热: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