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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让胡路区法院为视角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2011-11-09 14:45: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健勇 高颖 褚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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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9日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却出现了另一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阻碍了“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为落实市委七届一百二十次常委会议精神,减少女性犯罪,增强女性法制意识,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笔者结合以让胡路胡路区法院审结女性犯罪为视角,分析女性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女性犯罪的基本情况

  经统计,2008年至2010年期间,让胡路区法院共收各类刑事案件1232件,判刑1907人,其中涉及女性犯罪110件117人,并且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些女性犯罪年龄以中青年为主,其中18岁至45岁的中青年女性占90%以上,18岁以下50岁以上较少;还有这些女性犯罪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女性犯罪人占全部犯罪人的一半。尤其明显的是毒品类犯罪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全部犯罪人的80%。在盗窃类犯罪中,也达到五成;在犯罪类型中,以盗窃、诈骗、卖淫、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为主,其他类案件犯罪为辅。在这110件女性犯罪中,盗窃案47件,占女性犯罪总和的42.7%,诈骗案18件,占女性犯罪的16.3%,卖淫案13件,占女性犯罪总和的11.8%。也就是说上述三种女性犯罪案件占女性犯罪总数的75.5%,其他类型犯罪案件类型占女性犯罪案件的不到25%。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通过调研和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案情,发现当前女性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女性犯罪类型呈多元化。由于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女性获得了独立平等的社会地位,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从而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犯罪的类型也呈增多趋势。女性犯罪绝大多数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财型犯罪,这两类案件几乎占全部女性犯罪案件的80%以上。其中犯盗窃罪的比例最高,高达女性犯罪总数的42.7%,且增长速度很快。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介绍卖淫罪的比例也较大,占女性犯罪的41.8%。从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女性诈骗犯罪是与男性共同作案的,但也有不少是单独完成或与其他女性共同实施的。放火、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杀人、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继续保持与往年相当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往年女性犯罪涉足很少的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职务类犯罪也在抬头,其中贪污5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6件、挪用公款1件,共占女性犯罪的10.9%。

  (二)恶性案件有所上升。女性平时往往表现出温顺、宽仁,但一遇到强烈刺激的情感遭遇时却显现出冲动,造成严重后果。这类案件的女性不但文化水平较低,而且在性格上存在着情感脆弱、容易冲动、钻牛角尖等缺陷,一旦遇到侵害,不是用理智解决问题,而是一时冲动,意气用事,酿下无可挽回的苦果,最终犯下严重的罪行。尤其是在青春期和更年期,具有重感情的基础上,一旦发生无法接受的事情,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与损失。

  (三)财产型犯罪比较严重。女性本该是重情,感性成分较大的人,但是从这些女性犯罪情况来看,他们却因为生活的压力及就业难等原因,90%以上女性犯罪都与钱财有着直接的关系,钱财既是犯罪的标的物,也是诱发犯罪的催化剂。在女性犯罪中,可以说其犯罪目的或起因一般都与钱财有关,许多外来女性几乎甚至全部都是为财而犯罪,为钱财可以不顾一切。

  (四)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女性由于生理、心理及体力等因素所限制,为了在精神上互相依赖、帮助,减少恐惧心理,往往倾向于结伙作案、共同犯罪。而女性暴力犯罪如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案件虽少,但女性一旦涉及,则必有男性同案犯,而且多为恶性的暴力犯罪。该院三年来共受理3起涉嫌女性抢劫,都是在男性的参与下进行的,并且都是致人重伤以上的重罪。女性犯罪的侵害对象多是身边熟悉或服务的对象。

  (五)文化水平较低,且犯罪多数是外来人口或农村人口。经调研发现在女性犯罪中,这些女罪犯主要是一些外来人口或无业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绝大部分属于小学文化或文盲、半文盲。主要原因是大庆油田为我国最大油田,油田职工待遇较好,油田职工占城市人口的比例较大,因此油田子女很少会因为财产问题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外来这些女性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为了生存和发展,她们就很容易实施财产性犯罪来解决生存问题。另外,女性的虚荣心和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也是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六)高职位、高学位智能型犯罪不容忽视。随着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取得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有的女性被选拔任用到重要的岗位,她们本应发挥相应的作用,但少数职业女性却贪图虚荣享受,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根据一些专家调研,显示女性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往往大于男性,对财富和成功的渴望,在心理扭曲的情况下,不注重学习法律,遇到一些特定时机就会有犯罪的可能。因而近年来女性职务型经济犯罪出现增多的趋势,在以往的判例中,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乏女性案件。该院受理的涉及女性职务犯罪12件,都是本科以上文化,且犯罪手段较为隐蔽。

  三、产生女性犯罪的原因。

  通过查阅每个案件,具体分析,发现这些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会转型的不适应。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入社会,有机会更多地接触新的变化。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各种不良风气对人们心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她们由于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新文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较弱,失去了把握自身的能力,最终选择极端的方式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二)缺乏良好教育。长久以来“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让女性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知识水平有限。尤其是农村地区及城市单亲家庭的女性,缺乏一技之长和稳定收入,面对生活困难往往无所适从,容易被引诱从事犯罪或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三)由于缺乏必要的关怀和关注。在现实情况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在一些山区,较贫困落后的地方,女性的地位不高,依然受着传统文化中封建势力的影响。这类女性,不仅缺乏家人的关爱,也缺乏更多的社会关注。因此她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在受丈夫(或其他亲人)多次多年虐待之后,对生活彻底失望,拿起杀人工具,指向自己的丈夫(亲人),惨剧就这样发生。

  (四)求职困难导致落入犯罪陷阱。就业的压力使很多女性不注意考察招聘单位的性质和工作内容,在进入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工作后,不经意间协助他人完成犯罪行为,发觉后为了维持收入不忍辞职,这是许多诈骗类、非法经营类案件中女性犯罪的共同经历。

  (五)盲目追求享乐生活方式。部分女性罪犯人因虚荣心强、不满足现状,又不愿从事辛苦的低收入工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为满足自己不正当的享乐需求,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快速获取财物。

  (六)由于一些女性心理因素有缺陷。有些女性具有情感脆弱、偏执的特征,有些女性意志薄弱、不能抵抗不良诱惑,从而跟随别人走上犯罪道路。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社会生活中,女性相对来说还是属于弱者,而犯罪女性更是特殊的弱者。女性犯罪大幅度增长,不得不引起我们社会的高度关注。为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维护社会和谐,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结合该院审判的实际情况及当今的社会民情,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道德法律教育,提高道德素质。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上升的势头,必须要强化对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全面地、普遍地提高女性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作为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其他各部门共同做好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提倡精神文明和法律文明,做到三者齐头并进,无一偏废。并鼓励女性积极参加,发挥她们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努力创造条件,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用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来充实人们的头脑,占领和统治人们的精神领域,不断提高全民族尤其是女性的道德法律水平。

  (二)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可通过电台、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向人们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注重精神扶贫,对广大女性进行自尊、自爱、自强、自立教育。要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确保女性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别要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依法惩治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人身和人格上的平等

  (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由于女性群体在社会构成中处于特殊地位,法院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首先,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中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她们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能真正地明白自己过去的错误,做到真正地悔过;其次,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尽量适用人性化司法行为;从有利于悔过自新、治病救人的角度做出量刑处罚,避免过分强调重判、一棒子把人打死地做法。

  (四)注重对女性罪犯的心理矫正,避免重新犯罪。有许多女性罪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其心理上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原因所致。因此在处罚与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对女性罪犯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如对女性罪犯采取心理咨询、心理渲泄等方式帮助其排除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各种亲情教育,利用亲情对罪犯进行教诲与感化,促使女性罪犯加快思想转化,重获新生。对刑满释放的女性犯罪者,社会要以宽容、一视同仁的态度,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行动,安排其就业,切实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从根本上杜绝女性犯罪人再次犯罪。

  (五)建立联动机制,与社会各单位共同做好女性维护工作。要发挥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法律援助和救济体系。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控制诱发犯罪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悲剧的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联合起来,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和培养,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给予她们切实的法律保护,引导她们正确认识现代的道德法制观念,培养一代真正自强自立的新女性。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