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旅行社与鹤岗某旅行社具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往来关系。2009年8月16日至2009年8月9日期间双方发生多次委托旅游业务,按双方约定,大连某旅行社完成了鹤岗某旅行社向其旅游团输送的各批游客的接待任务,鹤岗某旅行社没有及时向大连某旅行社结算付清旅游团款共2万元。在多次索要未果情况下,大连某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要求鹤岗某旅行社给付全部欠款并赔偿利息和相关的误工费等。鹤岗某旅行社同意给付欠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经鹤岗工农法院主持调解,两家旅行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鹤岗某旅行社于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给大连某旅行社欠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鹤岗某旅行社承担。两家旅行社都欣然表示今后将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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