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30日讯 2010年5月27日19时许,37岁的男青年刘某在鹤岗市工农区某歌舞厅跳舞时,结识了42岁的妇女宋某,二人通过交流言语相合,当日22时许,刘某以请宋某吃饭为由,将宋某带到一个体无营业执照的旅店内,进入房间后,刘某强行扒掉宋某衣裤,宋某呼救,刘某便殴打宋某并将其多次强奸。次日8时许,宋某以上厕所为名,身穿刘某夹克衫离开旅店,当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将刘某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刘某曾因两次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十一年,2008年因减刑被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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