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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打击窃热11起涉案500万 专家建议按犯罪行为论处
2011-12-13 05:55: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李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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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3日讯 进入冬季,盗窃城市供热资源等问题凸显,一些不法人员尤其是游泳馆、健身房、洗车行等用热大户,采取私接管线、改热用途等非法手段,直接或变相窃取城市供热资源,不仅造成热资源的大量流失,还严重危害城市供热安全。近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建设设计院、哈物业供热集团等有关部门,把打击窃热与打击窃水、窃电、窃气专项整治整合起来,集中打击、努力遏制破坏城市供热设施、盗窃城市供热资源的违法犯罪,确保城市供热的安全与顺畅。截至目前,发现窃热案件11件,涉案金额500多万。

  案例

  锁定窃热之手

  11月25日,检查组在位于哈市香坊区育林街7号的超然物业供热公司发现,该物业的锅炉房将自己打的一处水井里的水引至供暖管线里,用于锅炉房用水,给附近的小区供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超然物业主要负责远大都市绿洲、风车小镇、龙茂小区、四季方洲等四个小区共60万平方米的供热,从2003年开始用深井水取代自来水给小区居民供暖,涉案金额在80万元以上。

  11月26日,香坊区建成头道街一处平房内,房主为给私建的平房过冬取暖,竟从旁边的居民楼偷接热管,直接影响上百户居民家的供热质量。该房主因窃热被罚款1万元。

  分析

  窃热四大类型

  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自今冬供暖期开始以来,截至目前,接到的有关窃热投诉就高达数百件。据多年从事供热稽查工作的一位工作人员讲,往年的窃热行为主要集中在每年11月末到12月和春节前后。

  哈市供热物业集团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将窃热行为归结为4种类型:一是恶意放水行为。为一己私利采用私接水嘴、私动阀门等方式窃取供热用水,或是企图以放水来促进自家循环的行为。在供热试运行阶段,有的居民嫌热循环慢,就以为放放水,暖气能热得快点,却不知降低了整体的供热质量;二是私装循环泵。以泵加压促进自家热流循环的方式,使临近的热用户的热循环减慢,在别人家供暖温度下降的基础上提升自家温度;三是报停之后私接窃热。有的用热单位或个人,在履行了供热报停手续后,以秘密方式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盗取热流;四是故意迟延缴费骗取供热。既不报停也不缴费,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达到“免费”享受供热的目的。

  处罚

  私自放水日罚2000元

  早在1996年,哈市政府专门发文,要求对窃热行为予以严惩。在当年的《关于做好全市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中,不仅规定“对不按期交纳采暖费的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承担采暖费的住宅,供热单位有权拆除其供暖设施”,而且规定了“各供暖单位要建立供热监察队伍,严厉查处私自放水、私接水嘴、私自扩大供热面积行为。对用热单位私自放水,每日罚款2000元(自发现之日向前推至采暖第一天)。用户私接水嘴,每发现一个水嘴罚款200元。对私自扩大供热面积的,除按正常缴纳各种费用外处以2倍罚款。”这赋予了供热稽查机构强大的窃热处罚权。

  然而,在现实的查处过程中,供热单位稽查人员的执法并不完全受认可,在罚款的缴纳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2003年我省颁布实施了《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其中对常见的窃热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行为,并在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和罚款额度。

  打击窃热

  应建长效机制

  据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窃热行为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于窃取的成本要小于受责罚的成本。应通过制度制定和技术操作加以扭转。

  该工作人员说,热,已被有关法规政策和广大市民普遍接受为一种花钱购买的商品。那么,把他人花钱购买的东西据为己有,就属于典型的“侵财行为”。既然如此,对窃热行为的处置就不仅仅限于有关的供热管理办法,而要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进行处理。

  据了解,哈市尚无一例因窃热而被以“盗窃”等侵财案件处理过。有关指出,尽管这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绝对的障碍,但在现实的掌握和操作上需要慎重。因为即便同样有个“窃”字,而在主观要件、具体情节及有关数额的定性定量分析中,还难以形成一个绝对经得起推敲的标准。一位参与稽查的民警也表示,“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窃热本身我们并未作过处理。”因此,这需要哈市即将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加以明确,应在罚则方面强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窃热成本。同时,明确相关热用户对窃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发现窃热行为及时投诉也很重要。专家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引入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奖惩对应制度,在处罚窃热者的同时,对于有效及时举报者进行奖励。

  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保支队副支队长李树鑫介绍说,目前保护城市供热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相关法规监管作用也有待提高。为了保证哈市供热安全,切实维护供热企业的利益,近日经保支队经过多方协调,从哈市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哈尔滨建设设计院请来专家,与供热企业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的提案,希望将窃热行为纳入违法犯罪行为中,重点解决窃热量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法定问题,建立防范和打击工作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