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22日讯 高层建筑等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单位放炮影响交通秩序的,最高罚款1000元。今日,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哈市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给出了新规范。
《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不得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交通秩序等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剩余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办法》规定,10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扩区内。 ’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
(八)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
(九)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