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策
搜 索
哈市高层建筑禁垂吊放鞭炮造成他人伤亡可追刑责
2011-10-13 09:14:2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3日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今日,哈市政府法制办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住宅区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点,高层建筑垂吊燃放烟花爆竹可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住宅区禁设零售点

  在经营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临时业户的经营网点,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禁止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机构建筑物、居民住宅区等区域,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批发企业应当负责零售企业和临时业户所购烟花爆竹的统一配送,并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单位和临时业户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高层建筑禁止垂吊燃放

  在燃放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哈市市区建成区内,除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以外,春节期间的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规定是: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大年三十以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大年三十可全天燃放。此外,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哈尔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礼花弹和药量超过30克的超大双响炮等烟花爆竹。

  ●造成他人伤亡可追刑责

  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交通秩序。违反规定的由哈尔滨市、区、县(市)公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没收剩余烟花爆竹,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反馈。截至日期:2011年10月18日,网址: //www.hrblaw.gov.cn,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财经立法处,邮编:150021,传真:0451—86772032。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