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3日讯 大庆一男子没将车按要求停在指定车位上,在湖边喝酒欣赏风景。车位管理员让他把车停到车位中。谁知在挪车时却撞到了路灯杆。日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酒驾犯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6月18日14时许,家住大庆市的苏先生与朋友开车到让胡路区乘风湖南岸边喝酒,为了方便,苏先生将车停在了人行道上。酒过三巡后。乘风湖车位管理人员找到了苏先生,表示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是违反规定的,要求苏先生将车停到车位上。于是,苏先生将车打着火,想将车停到车位上,却撞到路旁的灯杆。见此情况,车位管理员报了警。经检测,苏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含138.5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责任编辑:张隽珊